南昌航空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南昌航空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党发〔202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江西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南昌航空大学章程》,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有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实行两会合一、代表合一。
第三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应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中的作用,团结和动员教职工为完成学校各项任务、创建和谐校园而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表决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等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定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其他权利。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所在单位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女教师代表、少数民族代表和民主党派代表。教职工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教代会任期相同。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规定: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即行终止。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按程序罢免并向学校工会报告,经同意后,原选举单位进行补选。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职工代表的,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校工会提出,报校党委审定。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五年为一届。期满应当换届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换届时,学校成立筹备工作委员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具体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举行。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表决方式可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选举产生主席团,并由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领导、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各代表团团长及其他有关人员组成,其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根据需要可设大会秘书长,一般由当选为主席团成员的工会主席担任。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个专门工作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以及闭会期间的相关工作。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人选,由学校工会推荐提出,经大会主席团审定并提交教代会通过。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设立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代表人数少的单位可合并组团),推选正、副团长。负责会议期间的相关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及执行委员会委员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协调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根据需要组织召开执行委员会。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并及时反馈。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教代会的筹备与召开
第二十七条 教代会召开的筹备工作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进行,学校工会负责大会具体筹备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下设若干专门工作机构。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筹备工作主要有:
(一)换届时,制定会议正式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的产生条件、名额分配、选举办法、代表团划分、提出大会主席团组成人员名单、执行委员会委员推荐名单和选举办法、提出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二)征集大会提案,并对提案进行归纳、整理、审查、立案。
(三)围绕学校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针对改革、发展、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突出问题,提出大会中心议题,报学校党委审定。
(四)将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通过或者决定的文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修改完善,并报学校党委审定。
(五)安排民主评议干部时,参与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六)拟定大会日程和各项议程。
(七)做好大会的其他准备工作。
(八)学校工会于会后一周内将召开教代会的情况报告上一级工会。
第三十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向大会报告本届(次)教代会的筹备情况。
(二)通过大会主席团组成名单。
(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换届时)。
(四)如有增补、替补代表事项时,作关于代表增补、替补情况的说明。
(五)通过大会议题和议程。
(六)通过、决定大会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的主要议程为:
(一)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
(二)组织代表审议各项报告。
(三)确认闭会期间决定事项。
(四)审议薪酬分配、改革方案等重大事项。
(五)通过执行委员会、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人选。
(六)表决大会决议、决定和方案及其他事项。
第七章 教代会提案、决议、决定
第三十二条教代会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一项重要内容。提案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三十三条 凡属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都须提交教代会讨论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或决定。
第三十四条 决议、决定的内容一般包括:决议、决定的时间,决议、决定的事项,大会对决议、决定的意见和表决结果等。
第三十五条 决议、决定的实施:
(一)学校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执行和落实教代会形成的各项决议、决定。
(二)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是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的检查督促者。
(三)对教代会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在下次教代会上进行报告。
第八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六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的处理程序:
(一)经学校党政主要领导、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二)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三十七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应为教代会代表发挥作用积极创造条件。
第三十八条 教代会档案资料管理。建档、存档范围:
(一)有关教代会的召开文件、批复、教职工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二)教代会有关报告、讲话、方案、决议、决定、总结及音像资料等。
(三)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
(四)代表团长联席会议及专门工作委员会(组)重要活动记录等。
档案资料实行分级管理,专人负责。学校教代会档案资料由学校工会保存,二级单位档案资料由分工会保存并建立健全接收、查阅、移交等制度。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暨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自发文之日起实行。原《南昌航空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党发〔2013〕4号)、《南昌航空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校发〔2013〕1号)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